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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06-6-2 15:8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某种目的,有时发生对外捐赠产品或货币的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3%限额的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应列入纳税调整项目,缴纳所得税。

  无论何种捐赠,在会计合核算上都应该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到计算所得款时,应将不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剔除,无需做任何调帐处理。因为按会计原则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身就存在着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时,必须严格按着以下程序:(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吸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怕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如下:某厂年末“本年利润”帐户余额为95万元,通过希望工程,捐助失学儿童5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假设企业当年无其他任何调整项目,全年应纳税款为:(1)调整所得额:95+5=100万元;(2)计算允许扣除金额:100×3%=3万元;(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3=97万元;(4)全年应纳所得税额:97×33%=32.01万克。

  若年内已预缴所得税20万元,则应汇算清缴32.01-20=12.01万元。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12.0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1万元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01万元

  对允许扣除的捐赠额3万元,与实际捐赠5万元之间的差异2万元,无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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