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1.某企业为修建职工宿舍,购吊灯200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税额51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对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管理费用 30000
例2.某企业为职工谋福利,用银行存款购纯净水器100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34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待摊费用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记入“待摊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账务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