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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

2006-6-1 15:13  【 】【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采取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6%或4%的综合征收率,不得直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人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人,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人”等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斯敏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8月份购进生产用钢材一批,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 69 876元,材料已验收人库,公司开出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同月销售货物一批,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80 000元,增值税额4 8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收讫;月末以银行存款缴纳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 69 876

   贷:应付票据 69 876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84 8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800

  (3)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 800

   贷:银行存款 4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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