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需要注意,投资企业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不得超过投资企业应收到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金额,如超过则直接将应收到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金额作为投资企业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简言之,如果某年累积确认的投资收益≥累积确认的应收股利,则该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至本年累积确认的应收股利—至上年累积确认的投资收益。
[例2]甲公司2001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上市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200万元,采用成本法核算。200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2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60万元;2002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80万元,2003年5月8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0万元;2003年乙公司亏损60万元,2004年末分派现金股利;2004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5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60万元。以下是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01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00万元
(2)2002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应收股利=160╳10%=16,投资收益=200╳10%╳6/12=10
借:应收股利 16万元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1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万元(轧平分录的差额)
(3)2003年5月8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应收股利=360╳10%=36,投资收益=380╳10%╳12/12=38
累积确认的投资收益10+38=48<累积确认的应收股利16+36=52
借:应收股利 36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万元(轧平分录的差额)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8万元
(4)2004年末分派现金股利,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5)2005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应收股利=260╳10%=26,投资收益=(-60+400)╳10%╳24/24=36
累积确认的投资收益10+38+36=84>累积确认的应收股利16+36+26=78,此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至本年累积确认的应收股利78-至上年累积确认的投资收益48(10+38)=30
借:应收股利 28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万元(轧平分录的差额)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万元
上述账务处理的关键是正确计算“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的金额,在此基础上便可确定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以及记入的方向即借方还是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