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接受和处置时其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很大差别,实务中容易出错。
企业要正确地核算接受和出售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用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受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没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则应按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认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活动,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增加相应的非现金资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必须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来反映。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
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只有处置受赠实物资产时,将其由“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时方可转增资本。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
要正确判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否则要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五、如果接受的捐赠是不动产
在将其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如,2002年1月1日,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房屋一幢,乙企业提供的有关凭证表明该房屋原价为800,000元,已提折旧16,0000元。另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2003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房屋出售,出售收入50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64,500元,支付清理费2,5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其折旧后的余额为640,000元,加上发生的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为645,000元。企业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时,需要从其价值中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640,000×33%=211,200(元)。
借:固定资产 645 000
贷:递延税款 211 2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8 800
银行存款 5 000
(二)使用一年后出售该房屋
冲销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 500
累计折旧 64 500
贷:固定资产 645 000
反映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500
贷:银行存款 2 500
出售不动产,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 000
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8 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28 800
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固定资产价格,企业应以受赠时的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
借:递延税款 211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1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