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业务初探> 正文

买方选择权回购的会计核算

2006-6-8 14:52  【 】【打印】【我要纠错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卖方按一定的价格将商品回购,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该项权利。回购价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在回购价格固定的情况下,如果商品的价格持续上涨并超过回购价格,买方就会持有该商品,获得升值收益;反之,如果商品的价格持续下跌并跌破回购价格,买方则可能行使选择权,要求卖方按照回购价回购,此时受商品跌价损失的自然就是卖方。这就说明,在只有买方选择权的情况下,卖方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转移给了买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否留在自己一方要看买方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有多大。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如果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表明,买方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非常小,则可以认为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了买方。这种情况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确认收入;反之,则不能认为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考虑到这种规定可能会成为某些企业人为调节利润的借口,从谨慎性原则角度来考虑,在买方选择权回购方式售出商品时,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宜直接确认收入,只有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待影响销售实现的全部因素都消失后,再确认收入。

  举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5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向B公司销售家用空调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协议规定,如果7月30日以前B公司未将该批商品出售,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应在9月1日前按市价购回。A公司预测,7月份为空调销售旺季,估计B公司售出该批空调的概率为60%.现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回,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4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2005年4月1日发出商品暂不确认收入。从表面上看,商品售出时满足了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而且预计B公司能够售出该批商品的概率高达60%.但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应在影响商品销售实现的所有因素全部消除后,再行确认收入,即在2005年7月末再决定是否确认收入。因此,商品发出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585万元;贷:库存商品 40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万元。

  (2)2002年7月30日,假定B公司销售了50%的商品,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故A公司应对已实现的销售确认收入,按实现销售的比例结转成本,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按比例结转。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元,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万元。

  (3)2005年9月1日,假定剩余的商品目前的售价为220万元,低于原售价,根据合同,A公司全部回购,回购的商品已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万元,增值税37.4万元,会计分录为:借:物资采购 220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万;贷:银行存款 257.4万。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50万元: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万;贷:物资采购 50万。

  (4)若2005年9月1日,B公司愿意继续保留该批商品。A公司则应及时确认剩余的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和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万元。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