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销售旧设备一台,取得全部收入3500000元,发生公证费、手续费等50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为4000000元,已提取折旧为1900000元,做出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按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此,这项销售固定资产的业务应考虑增值税问题。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0000
(2)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3)转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00000
累计折旧 19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0
(4)提取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35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00(3500000*2%)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75000(3500000*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50(175000*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250(175000*3%)
银行存款 (印花税) 1050(3500000*0.03%)
(5)结转利润:
借:固定资产清理 31864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186450
(6)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00(3500000*2%)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75000(3500000*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50(175000*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250(175000*3%)
贷:银行存款 2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