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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有息应收票据的处理

2006-6-1 13:7  【 】【打印】【我要纠错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举例如下:承上例,该小企业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出具的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年利率8%,其他条件不变。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4年12月31日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40950×8%×2/12=546(元)

  借:应收票据——A公司 546

   贷:财务费用 546

  ②2006年1月5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在途物资 50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41496

     银行存款 17654

  ③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材料 50650

   贷:在途物资 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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