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以上规定,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产品销售收人。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或其他有关税金账户。
(二)随同产品梢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三)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人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如,某卷烟厂2004年7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取得销售收入4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2 650元,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1个月;同时销售乙类卷烟一批,取得收人300 000元(不含税),其中包括随同卷烟销售的包装物的价值50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假定该烟厂对卷烟和包装物分别核算,且销售甲类卷烟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则该烟厂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甲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000×17%=68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400 000×50 % =200000(元)
销售甲类卷烟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520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52 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 000
(2)销售乙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 000×17%=51 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300 000 ×40 % =120 000(元)
其中包装物应纳的消费税倾=50.000×40%=2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 000
其他业务支出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0 000
(3)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增值税销项税额=52650÷(1+17%) × 17%=7 650(元)
应纳消费税额=52650÷ (1+17%)×50%=225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52 6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650
借:其他业务支出 2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