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 应区别情况处理: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损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损赠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缴的所得税与实际应缴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纳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