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带有包装的商品,应按照扣除商品包装物的实际重量后的净重验收入库。对于某些不能腾空包装物,因不能扣除包装物实际的重量,为避免商品损失,只能暂按毛重减去包装物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后计算。包装物腾空后,如果包装物实际重量超过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时,称为包装物超重;反之,腾空的包装物实际重量低于原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时,称之包装物减重。
包装物超重,说明库存商品重量不足,发生商品短缺;包装物减重,说明库存商品实际重量多,发生商品溢余。因此,包装物的超重或减重,实质上是商品购进过程中发生的商品短缺或溢余。
发生包装物超重或减重时应由实物负责人填制“包装物超重、减重报告单”,送交财会部门审查入账。
(一)包装物超重的核算
对于包装物超重造成商品短缺的处理,应按购销合同或协议执行。属于与包装物标准重量不符而发生的商品短缺,应与供货单位联系,要求补货或退款;属于因商品沾粘而发生的商品短缺,以增加经营费用处理。
例:某商店从外地购入副食品1 000千克,每千克进价4元,售价5元。验收时,包装袋每只重0.6千克,共10只,计6千克。腾空后,10只包装袋,共重8千克,超重2千克,造成商品短缺。经查,其超重原因为商品沾粘所致。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费用——商品损耗 8
商品进销差价 2
贷:库存商品——副食品组 10
(二)包装物减重的核算
对于包装物减重造成商品溢余的处理,一般以冲减经营费用处理。
例:设上例包装袋腾空后的10只包装袋共重4千克,减重2千克,造成商品溢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副食品组 10
贷:经营费用——商品损耗 8
商品进销差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