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计税成本与会计账面价值不同导致了大量的纳税调整。如权益法下投资方会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的计税成本却不应调整。
[例1]江西丰远公司2002年出资3 000万元取得萍乡裕仁公司50%权益,按权益法核算,无股权投资差额,假设萍乡裕仁公司接受投资后当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则江西丰远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
在2002年江西丰远公司应调减应税所得150万元。
2003年江西丰远公司以3 900万元将该投资转让,在会计上江西丰远公司会确认3 900-3 150=750(万元)收益,而在税法上计税成本应为3 000万元,因此2003年江西丰远公司应调增应税所得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