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虽然这一行为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但却避免了货币的流出,所以应视同销售处理。在货物移送时,按照依税法核定的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应付股利”账户,按核定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计算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如,立华公司12月份向其投资者分配利润,经与投资者协商,决定以自产的C产品一批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该批C产品的实际成本127 500元,不含税售价20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结转成本略):
借:应付股利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