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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承包的会计处理

2006-7-7 13:59  【 】【打印】【我要纠错

  例:某总承包商承建一工程,金额1000万,分包给另外一建筑公司600万。

  问题:1、总承包商的发票是开1000万,还是开400万?

  2、总承包商是以10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以400万作为收入?

  1、发票由总承包商统一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具1000万,开票时缴纳57.5万的税金(收入1000万*综合税率5.75%)。

  深圳执行的税率是这样的,营业税3%,城建税1%,附加3%,带征企业所得税1.2%,带征个人所得税1.4%,印花税0.03%,合计=3%*(1+1%+3%)+1.2%+1.4%+0.03%=5.75%http://lyacc.com

  在发票及税票复印上注明分包方的营业额为600万,及其缴纳的税款34.5万(600*5.75=34.5万),盖上总承包商公章,提供给分包方,作为分包方的入账及已纳税的依据。

  2、总承包商以4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另外600万作为往来处理(分包方的收入)。

  总承包商自身发生的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带征的1.2%企业所得税(400*1.2%=4.8万)作为总承包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总承包商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作为主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带征的个人所得税列为成本费用,

  合计缴纳税金=400*5.75%=23万。

  应代扣代缴税金为600*5.75%=34.5万,实付分包方的工程款为600-34.5=565.5万,在往来科目核算(贷其他应收款或应付账款)。

  3、对于有建筑业资质,成本核算账务齐全,能提供核算依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开票时不需带征企业所得税,但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难度很大,因此大量的建筑业都采用带征所得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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