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票期权的账务处理应纳入正式的会计核算,并在服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授权范围、持权人基本情况、行权量、行权价、期权条件等信息。在未规范之前,短期之内国家可以允许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成,但就全球来看,公允价值法是一种发展趋势。因为,与其他方法相比,公允价值法有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使会计处理程序更为简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使用公允价值法的经济环境。无法采用B—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此,综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提出采用“市场公允价值法”或“或有报酬法”的构想,它们以公允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其他几种方法的长处,其基本指导原则是:既要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遵循谨慎性原则。
市场公允价值法把股票期权授予日定为会计确认日,补偿成本的计量基础为市场公允价值,在实际处理中将公允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并分别处理。内在价值确定的补偿成本通过递延报酬成本的方式,在整个服务期内摊销,时间价值部分确定的补偿成本根据每期股价的变动调整入账。而不需要知道行权日的股票市价。具体做法为:
(1)在期权授权日,借:递延报酬成本,贷:股票期权。
(2)根据股价的波动,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每年年末做一笔调整分录,如股价上涨,借:管理费用(包括递延报酬成本的摊销和股价变动调整记入,以下类同),贷:递延报酬成本和股票期权;如股价下跌,则借:股票期权,贷:递延报酬成本,并将二者的差额借或贷记管理费用。
(3)在行权日,公司发生股票期权与股票的交换,此时,一方面要登记收到期权持有人的行权付款,按股票面值确认股本的增加,按股票市价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另一方面,要将行权期前所登记的股票期权销账,则借:现金和股票期权,贷:股本和资本公积。
(4)如果行权日股价下跌未能行权,则将以前确认的股票期权、管理费用进行冲销;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离职。则丧失尚处于冻结期的股票期权,会计上应将以前确认的管理费用、股票期权和尚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报酬成本进行冲销。或有报酬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会计处理:
(1)在期权授权日确认股票的或有认股权和或有普通股。将或有认股权与或有普通股之间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
(2)在授予期内,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变化,股价会发生上下波动。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行权的可能性增加,股价与可能收到的认股款之间的差额。相当于企业给予经理人的报酬,在会计期末将其列示为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则不必处理。但如果以前年度已确认的由于股价上涨而导致的费用。则应在股价下跌时将已经确认的费用在原来的数额内转回。
(3)在行权日,如果经理人行权,会计上应当确认现金收入和股票交付。借:现金,贷:或有认股权;同时,借:或有普通股,贷:股本。如果经理人弃权,应冲销或有认股权、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溢价等科目的余额,同时,将以前确认为费用的股票期权溢价转冲弃权当年的费用项目。如果经理人提前离职,其股票期权应当丧失,会计上应当注销或有认股权、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溢价等科目的余额,若有差额应冲减管理费用。如果经理人在离职前已经行使了期权,企业应当以行权价回购这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四、我国应当加强股票期权会计的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普遍存在出资人不到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股票期权计划很可能被内部人操纵,用来谋取私利。目前。股票期权计划的信息披露可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作为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股票期权在赠与日后。公司负有一种应获受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股票销售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从企业流出。要看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在实质上摊薄公司利润,稀释公司股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认定为一种或有负债。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相同或者后者高于前者,则获受人将放弃行权,因此,不存在可能出现或有资产的情况。由于因股票期权而承担的义务不是一种现时的义务。而且该义务的金额无法准确计量,因此,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
我国会计制度对或有资产的披露要求明显低于FASB123号公告的要求。考虑到我国信息披露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披露时间、内容和形式做出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