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上,各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增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但采用增配股的再融资手段,不仅受到监管当局严格的审批限制,还会引起股价下跌、稀释股权等问题,而发行普通债券又会面临高资金成本、到期偿还等问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因此它正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比较偏好的再融资手段之一。本文拟就带赎回性条款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发生的利息补偿金进行讨论。
什么是利息补偿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鄄ibleBond,CB)是一种同时兼具债券、股票、期权性质的混合债券(HybridBond),发行时以债券的形式存在,定期发放利息,与一般公司债无异;但同时赋予债权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依合约上的转换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可转债的利率比起一般的债券来说要低很多。但当发行公司的股价不如预期上涨,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低于公司债券面额时,持有人必定不会执行转换权利,而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息。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多数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回售权,允许债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该债券满一定期间后,要求发行公司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买回该债券。目前我国可转债利率一般为0.8%-2%之间。
利息补偿金有什么特性
1.补偿性
对发行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初期,用转换权换来较低的利息支付,但却很有可能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而行使回售权时,除面额外应支付利息补偿金。而对投资者来讲,如果不行使转换权,将会面临较低的利息。因此,利息补偿金实际上是为弥补投资人的潜在损失而设。当投资人不行使债券转换权时,发行公司将会发生一笔额外的费用。同时,可转债所谓的低成本优点不复存在。
2.或有性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利息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尚不确定,但未来有可能必须支付,因此应将其视为或有负债。债券转换权是否行使与转换价格、股票市价有密切关系,另外与市场前景、债权人的心理预期、风险偏好等也有关。例如债权人可能预期股价即将上涨而不愿行使回售权。所以说这种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难以预测。就目前我国可转债回售情况来看,行使债券转换权的可能性相对国外来讲要低。
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利息补偿金的核算作了如下规定:在可转债券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也就是说,规定假设所有债券均会被回售,而企业都会付出利息补偿金这一成本。这体现了谨慎性原则,防止企业高估利润,低估负债。但是,笔者认为仍存在如下不足:
1.将利息补偿金计入“应计利息”科目不妥。前面提到,利息补偿金具有或有性,可以归类为或有负债。按照有关或有负债的规定,当或有负债的金额可以合理确定并且很有可能发生时,才可以根据预计的金额计入“预计负债”。虽然“预计负债”同属于负债,但是终究还是有所区别。预计负债的金额是经预测得来,预计负债比通常意义上的负债体现的风险要大。这种特性又会对企业财务分析的结果也会产生影响进而带来财务决策的变化。
2.对转换权执行后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够合理。制度规定,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按债券的账面价值结转;而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做的结果是利息补偿金的计提金额也被计入资本公积。
笔者认为该做法混淆资本公积的内涵。股本溢价的产生是以投资者实际所付出的经济资源为基础的。债券转换权行使后,企业便不会被要求支付利息补偿金。它的支付须具备一定条件,在未知条件是否成立之前可视为一项潜在收入,而不是确切收入。若条件不成立,投资者不能获得此收益,并且不能看作是一项确实存在的付出。而已计提的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则不同,它是投资人的一项确定的债权,对它的放弃意味着实际付出,这与放弃利息补偿金的性质截然不同。
可以看出,利息补偿金并不是投资者实际付出的经济资源,它只是债券发行单位为更稳健核算而计提的利息成本。从投资者的核算来看,它不会将利息补偿金提前计入利息收入并作为投资成本。现行会计规定则使得投资人和被投资人的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结果产生不一致。
3.缺少对利息补偿金的披露规定。利息补偿金会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借款成本,对投资者的决策影响重大。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任何与决策有关的信息应予以披露。
如何核算利息补偿金
例:某公司1月1日平价发行5年期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为7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0.5%,补偿金利率为1%.第二年末债券持有人可执行转换权。假设每年结一次利息,而且全部投资人执行转换权,转换价格2元。公司的股票面值为1元,其他条件省略。
债券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700000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700000000
第一年末:
借:财务费用 1050000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票面利息) 35000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利息补偿金) 7000000
第二年末:
借:财务费用 1050000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票面利息) 35000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利息补偿金) 7000000
转换时(按目前会计规定):
借:应付债券———面值 7000000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票面利息)70000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利息补偿金)14000000
贷:股本 35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71000000
(在此省略投资人的核算过程,可以容易地算出投资者账面上的投资的账面金额为707000000元。)
如果前期没有计提利息补偿金,在转换时,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为357000000元,比现行做法少14000000元。这个金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本溢价产生的金额。
债券发行者的账面价值为721000000元,与投资者计算的差额不一致。这使得投资者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假设需要编制)都会产生问题,两者之间的差额14000000元如何处理?
最后的几点建议
1.将利息补偿金视为一项或有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或有负债是否应予入账决定于金额是否可以合理估计及未来支付可能性的高低。就金额是否可以合理估计而言,利息补偿金金额的大小,会受合同规定的补偿金率的影响,因此可以合理估计。就支付可能性的高低而言,利息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受转换标的股价影响,当股价愈低,债券的转换价值愈低时,支付利息补偿金的可能性即愈低。笔者认为当前情况转换率很低,为稳健起见,自债券发行日至转换日之间产生的利息补偿金计入“预计负债”科目。这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2.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日到期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利息补偿金产生的负债分情况处理。如果债券没有被转换,则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如果投资人执行了转换权,分两种情况:①若转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则应追溯调整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和相应或有负债;②若转换日在资产负债表报出日之后,则调减当年的财务费用和相应或有负债。其实这是遵循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
3.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息补偿金期初、期末金额,计算利率,对会计主体借款成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