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在按成本转账的同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等账户,贷记“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如,某卷烟厂为了开拓市场,特制卷烟一批赠送给有关客户。该批卷烟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该批卷烟的实际成本为6000元。则赠送时该厂会计处理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6000×(1+1000)=(1一50%)=13200(元)
应纳增值税=13200×17%=2244(元)
应纳消费税=13200×5000=66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4844
贷:产成品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44
—应交消费税 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