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以出租。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应按其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记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值,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贷方,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记入“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贷方,按其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的贷方或“营业外支出——转让无形资产损失”科目的借方。
如某开发企业在对外转让一项专利权时,经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120 000元,价款已收入存入银行。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余值为150 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0 000元,应交纳相关税金为10 000元。则该项专利权的转让收益为20 000元[120 000元-(150 000元-60 000元+10 000元)],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60 000
贷:无形资产 150 000
应交税金 10 000
营业外收益——转让无形资产收益 20 000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其租金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科目的贷方。由于企业仍拥有其产权,应继续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只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如派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等)及按有效使用年限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作为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支出”科目的借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支出 ×××
贷:应付工资 ×××
无形资产(摊销额) ×××
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经检查发现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或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不再受法律所保护,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时,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值或账面余值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剩余价值予以转销,将它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管理费用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贷:无形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