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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内部筹资的规定

2008-7-1 17:20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理解上述条款,并结合其他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在通常情况下,盈余公积是通过税后利润的分配而形成的,其中资本公积的来源还包括资本溢价(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和股票溢价(发行价大于账面价的差额)。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1.形成内部筹资,壮大自有资金规模,改善资本结构。

  2.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当期亏损,应当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从而形成税法规定的免税亏损弥补期。但是,企业亏损弥补一旦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税亏损弥补期,就需要企业用税后盈余积累来弥补。这时,盈余公积就成为亏损弥补的资金来源。从企业财务现金流量的角度看,企业亏损所减少的现金流,必然形成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抵减因素,无论会计如何处理,都不会改变企业整体现金流量规模的缩减。因此,利润分配中形成的盈余公积越多,企业保留的资产就越多,这对于防范财务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

  3.用于转增资本。

  企业的权益,无论是以实收资本的形式存在,还是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的形式存在,都不会改变企业的权益资金总量,当然也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总量。因此,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为了满足企业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从而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法定资本金的要求条件而增资。

  (2)为了调整股权结构而增资。

  (3)为了保证签约的需要,满足客户要求的注册资本条件而增资。

  (4)为了保证筹资活动的开展,满足金融市场的约束条件而增资。

  (5)为了进行企业改制、重组等而进行的增资。

  (三)履行相关手续

  1.投资者财务决策程序。

  新《通则》明确指出需要履行的是投资者财务决策程序,而不是经营者财务决策程序。因为,投资者具有企业的终极财务控制权,增资行为涉及投资者的权益变动,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终极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者不会放弃这种权力。

  2.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将反映投资者财务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文本交付会计部门,并监督检查会计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将所有证明资本变更的证明文件和验资报告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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