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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中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2005-8-12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规定中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所购进货物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

  (4)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按买价乘10%的扣除率计算);

  (5)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运输部门或运输单位的运费,而开具的结算单据全额乘以10%的扣除率计算);

  (6)从事废旧物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金额乘10%的抵扣率计算)。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哪些?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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