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在接受资产捐赠时,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受赠资产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1)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按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税;
(2)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按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受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交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受赠资产时,按受赠资产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受赠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接受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价值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即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法规依据:
一、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分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第(五)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