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审计部门对我局所管辖的一纳税企业进行了审计,在审计应纳税款时,把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核算了该企业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并对该厂的欠税情况按审计结果进行了通报。在此问题上,按照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确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按照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金额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但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另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发生抵触时,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多次与审计部门进行协商探讨,但审计部门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现针对城建税征收过程中的模糊问题进行汇总,恳请贵报予以明示:
1.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分别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由于种种原因,在增值税、消费税未入库的情况下,城建税是否要求入库?入库增值税、消费税时若加收滞纳金,城建税加不加收滞纳金?
2.企业向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而未向地税局办理城建税缓缴手续,城建税是否要求入库?如不要求入库,在增值税、消费税缓缴到期时,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同入库时,对城建税加不加收滞纳金?
3.对企业因欠缴增值税、消费税而未缴的城建税是否算作欠税?
4.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是否要求企业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配比入库或配比办理缓缴手续?
5.国税局查补以前纳税期的增值税、消费税时加收了滞纳金,地税局补征城建税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河北省沧县地税局 李希胜 殷树智
专家把脉:1.《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分别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由于种种原因,在增值税、消费税未入库的情况下,从财务核算角度看,一般而言,城建税也应是提而未缴的。从税务角度讲,根据冀地税发[2004]57号文件的规定,城建税的纳税期限比照“三税”纳税期限执行。凡经批准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城建税,对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尽管企业当期按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按期缴纳,这不等于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仍应按规定比例计算相应的城建税,而不能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片面理解为未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而无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计提相应的城建税。上述观点也可从《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确认。企业只有发生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特殊困难的情形,方可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确认。企业只有发生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特殊困难的情形,方可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