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1)外国企业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这种情况下,以外国企业所得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其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并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
(1)计算出应支付给外国公司的款额: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2)计算应代扣税款
借: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贷:应付税金-应交所得税
(3)实际代交所得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