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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与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再思考

2005-7-26 8:50 汪祖发 孔玉生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一方面既要抓紧招商引资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外商利用转移定价从我国大幅度转移利润。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与完善,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一、立法方面

  (一)明确建立、发展与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政策取向

  目前仍还有不少人认为严格实施转移定价税制会损伤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影响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以及资金的吸收和引进工作。诚然实施严厉的转移定价税制会给我国经济带来诸如此类的负面影响,但同时我们也该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一些靠转移定价“发家致富”的外资企业因此而撤走未尝不是件好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也为其它外资提供了新的进入空间和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总体来讲在思量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取向时我们不能不考虑中国目前的具体经济情况以及政治倾向,为此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更深层次地寻求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政策取向,而不仅仅是被一些表面现象与短期经济利益所迷惑。

  另外还应该看到,虽然实施相对严厉的转移定价税制可能一定程度从量上影响外资的进入,但通过这么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完全有理由相对从质上来考虑我国的外资引进。我国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的同时,还应该通过其他财政的改革措施来吸引外资,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因为真正拥有高科技的外国资本,宁愿到高税率但投资环境好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跨国公司,也不愿到低税率或有税收优惠制度但国民素质低下投资环境差的国家进行高科技的投资。我国法治化的程度、基础建设的发展、行政机关职能转换等多方面都将影响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在投资时首先关注的并非是潜在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而是该项投资是否对整个公司的战略发展有意义。不少公司是在决定投资地点、投资规模和时间后,再聘请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二)成立专门的转移定价立法研究小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转移定价立法的完善程度而言,我国的转移定价立法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完全跟不上目前引资的规模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发展水平。我国目前的情况一方面是跨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现象的肆意蔓延,另一方面是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发展与完善都急待一个新的提高,因此,我国完全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转移定价立法研究小组,从总体上领导与把握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三)增强转移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的转移定价税制虽然在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完善税制建设,维护国家权益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实施仅仅才起步,其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移定价税制的过程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实际操作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调整方法问题、缺乏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等问题。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成本为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无形资产转让应单独做出规定,对不同无形资产的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的估价,应有可行的判断标准。

  (四)注意转移定价税制与我国会计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目前在我国实施的转移定价税制中存在诸多法律条款与相关会计法律规范不协调,而对转移定价的调整和监督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会计资料。这样既不便于税务部门的现实监督与调整,也不利于反避税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比如二者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就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既不利于企业的账务处理财务管理,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有悖于税收征管的经济原则。

  二、执法保障方面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涉外税收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逃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为纳税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税务部门要全面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移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一些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由此看来从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上加强转移定价税制的执法力度是完全可行的,具体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可设置“转移定价办公室”,其工作内容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国内信息交流;转移定价案例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转移定价调整工作指导;总结反馈信息,及时总结转移定价调整案例的工作经验教训,加强、完善转移定价的税务管理工作。省、市等各级税务部门成立专门的转移定价调查科,配备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转移定价调查处理工作,实施转移定价税制。

  三、监督方面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我国转移定价监督体系建立的必要性。我们用X表示一定时期跨国资本总量,n代表这一时期对应跨国资本的覆盖国家数,代表影响第i国资本吸纳的转移定价税制影响因素,代表影响第i国资本吸纳的非转移定价税制影响因素,若第i国吸纳的国外资本为,我们可用关系式代表第i国吸纳的国际资本量与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则有:、作为的自变量,从它们所代表的经济含义可知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很弱,可近似看作为零。由此可以看出,在非税制影响因素q-定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向将更大程度取决于前一要素p在各国之间调整的轻重缓急。此时以及X都近似为恒量,故也是一个固定的值。因此,各国转移定价税制实施严厉程度的相对强弱只是影响这部分资本在各国之间的分配比例,但其总量不变。也就是说某国转移定价的实施力度程度加强,部分国际投机资本就会流向一些实施转移定价相对宽松的国家。这部分国际资本相当程度寻求的是一种转移定价既得利益,投机的成分很大。由于加强转移定价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本身就是强化转移定价实施力度的一个方面,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监督实际上还起了一个过滤器的作用,加强监督的同时也过滤掉了一些不良外资。可见对我国而言加强转移定价监督实为必要。

  我国税务部门在治理转移定价的实践中,因为征纳双方相关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本应该调整的交易最终没能调整过来,国家税收利益也因此遭受很大影响。随着我国外资引进的快速增长,以及国际间转移定价手法的日益隐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目前在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在纳税环节缺乏协调,纳税环节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由于涉及各自的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相互间未能形成潜在合力,本应共享的社会信息也因此处于相对封闭状态。这样一方面不便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认定或调整,另一方面也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当前我国税务当局应该加强与外汇管理、工商、银行、商检、驻外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针对各部门的业务特点,加强与外资企业管理相关业务的衔接,建立涉外税收管理的立体协护税体系。通过相关业务的衔接,可以加强对涉外税收的综合管理,借助各部门的业务优势,堵塞税收漏洞。对转移定价的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对外开放水平高低的重要反映,建立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可操作性强的转移定价监控体系,是目前规范和管制转移定价的有效途径。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

  跨国公司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性质决定了转移定价无论对母国还是东道国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与相关国家签订有关开展国际反避税的条约和协定是各项工作实施的基础。同时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税收政策的制定是一国的主权,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积极做好国际税收协调,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的范围扩大。同时网络营销模式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变革,电子商务对转让定价的影响也对国际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贸易打破了传统的事件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特征,仅靠一国税务当局的力量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与有关国家签订条约和协定的经验,继续积极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签订带有交换税收情报条款。在国际交流中,尤其应注意跨国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另外为保证在税收协定背景下转移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移定价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应增设有条件地进行对应调整的规定。

  另外在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的合作、共同解决跨国转移定价税务争议和纠纷的同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注意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就国际税收问题的研讨,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经济是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仍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在全球新的格局形成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仍是“大蛋糕”的受益者,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化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全球化分享资金和先进技术,大大缩短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因其薄弱的经济基础和竞争地位不高,国民经济将日益被国际资本冲击和控制。因此在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注重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防止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还缺乏经验,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完善法规制度入手,加强审计,加强对国际市场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

  「参考文献」

  [1] 王欣敏,王建光,石青,刘旭光。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中国税务报,2003-11-18.

  [2] 吴旭东。税收与价烙关系若干问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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