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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03-12-16 16:31  【 】【打印】【我要纠错
    主营地产业务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股份制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的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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