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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未入库 也要计提城建税(二)

2005-8-18 18:47  【 】【打印】【我要纠错
  2.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政策精神,国税局负责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局负责征收包括城建税在内的地方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企业在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前提下,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消费税延缓缴纳手续,向地税局申请城建税延缓缴纳手续。由于城建税是随主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原则上在分别办理的同时,应先由主管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地税局的相关审批手续,以避免主税不延缓、城市维护建设税延缓的情形出现。如果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行确定只申报、不按期缴纳税款,则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执行,无论是增值税、消费税还是城建税,均应加收滞纳金。

  企业向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按前所述,应该相应办理有关城建税的缓缴手续,如果未办理城建税的缓缴手续,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城建税可以在增值税、消费税缓缴到期时,一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分别入国库和地方财政。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经批准延缓缴纳,故不存在缴纳滞纳金问题,但未经批准自行缓缴的城建税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确定及有关实体法规定的征管范围对各种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因此,对企业因欠缴增值税、消费税而未缴的城建税也应算作欠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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