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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的所得税处理

2005-10-16 13:43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如果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然而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企业根据会计标准所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一定期间按照会计标准所计提或转回的减值损失与税法所认定的损失在确认的时间上存在差异,这一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而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待以后期间减值损失转回时,增加转回期间的利润总额,但不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税所得。由此可见,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以下对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当期的所得税处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固定资产减值当期的利润总额中已扣除了减值损失,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及其他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当期的应税所得为利润总额加上所计提的减值损失,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应当承担与之相配比的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会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其差额为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该金额作为递延税项,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列示。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以后期间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不仅影响减值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且对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也会造成影响,因此要认真处理好。这里的关键是要把握住减值损失的转回方式及其时间,具体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1.因折旧政策调整而转回减值损失。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此时会计折旧费与应税折旧费之间的差额即为因折旧政策调整而转回的减值损失,应调整增加转回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2.因固定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损失。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原导致减值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者已经消除,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应当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同时,还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可能出现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两种情况。全部恢复是指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等于或大于不考虑减值因素时的账面价值;部分恢复是指可收回金额大于期末减值测试前的账面价值,但小于不考虑减值因素时的账面价值。在第一种情况下,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全部转回,使减值转回后的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不考虑减值因素时的账面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下,只能部分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使转回后的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可收回金额。但无论固定资产价值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各期的应税所得均不受影响。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损失,应调整增加转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因处置固定资产而转回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但是,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计入应税所得的金额可能存在差异。此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计入应税所得的金额为: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原价-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清理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转回的减值损失,应调整增加处置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减值损失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减值以后期间通过折旧政策的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恢复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置而得以转回。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了,应按照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再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税法就资产永久性损失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相同,但由于这种永久性损失属于固定资产价值损耗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差异,因此,该项损失在未经税务部门核准之前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待税务部门核准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时再予以转回。除此之外,按照谨慎性原则,只有当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税所得时,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方可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反映,否则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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