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卷烟厂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烟丝,然后将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出售,这就是《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种表现。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A.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B.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C.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D.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