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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2003-12-30 14:30  【 】【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因此,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随着作为其计税依据的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业务的性质,分别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业企业)、“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流通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税金”(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上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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