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建国伊始即开征印花税,以后曾经历了发展、停顿、恢复的过程。1988年8月6日,中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印花税金额小,容易被纳税人忽视,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下面举例说明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纳税人产生的效益,供有关企业参考。
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例如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按照甲产品销售额的 10%计算设备租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无具体金额的合同。但是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记载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确定的。因此,没有具体计税依据,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但是《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 [1988]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税额。对这种特殊情况,《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 [1988]第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应该尽量签订不定额的合同,即合同上所载金额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不要确定最终合同金额,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例如上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个租赁合同,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设备租金12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年租金。
如果这样签订合同应纳印花税=120×1‰=0.12万元。
现在进行税收筹划,合同改为“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合同规定设备租金每月1万,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同时双方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这样做就符合《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税字[1988]第25号)文件规定的“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以先预缴5元印花税,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具体计算如下:每年应纳印花税=1×12×1‰=0.012万元;10年应纳印花税=0.012×10= 0.12万元。
比较这两个方案虽然总额支出一致,都是0.12万,但支付时间一个是现在,一个是平均到10年,即使不计算因此减少的利息支出,比较现值的话,第二个方案也很划算。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达到了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