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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2005-8-12 10:47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9. 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同。随着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应付税款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分析企业将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从而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及前景,增强报表使用价值。

  总之,采用应付税款法易导致财税合一的会计处理模式。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会计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等原则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用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或选用递延法或选用债务法。

  二、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比较

  (一) 比较首先建立在税率变化的基础上

  1. 发生或转回税率不同。债务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现行税率包括当期税率和未来税率;而递延法下,本期发生的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当初的原税率计算。

  2. 对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反映不同。税法变化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或转回期间都可能发生。在此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截然不同。

  先讨论税率变动较为确定的情况。

     (1) 确认当期递延税款的税率未必相同。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当期生效,确认递延税款都以当期新税率为根据; 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未来生效,递延法按当期税率确定,而债务法则应用未来新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如果能预计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转回时税率,债务法则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税率计算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反映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递延法不。

     (2)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处理方式不同。无论法定税率在当期生效还是在未来生效,采用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法定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以便使其亦步亦趋地反映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新税率确认的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法则不,即使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仍然坚持用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形成时的税率转销前期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样如果能预计转回的所得税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预计税率对其进行调整,即使税率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发生变动。而递延法则不作调整。

  再讨论税率变动为不确定( 不能预计转回) 的情况。

递延法不产生这样的问题。债务法下,在递延税款发生的当期只能按适用税率计价,一旦税率的变动由不确定变为确定,我们认为就应调整由于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当期递延税款按新税率计算,同时调整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累计影响数。对于该累计影响数,不能计入税率定期,避免影响当期,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税率变动对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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