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经结束了,湖北省十堰市巨能集团郧西分公司(属子公司)的权经理终于长出了一口气:原来公司年年工资超出计税工资标准近 100万元而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今公司实行了“工效挂钩”就不需要再作纳税调整,“工效挂钩”为公司节约税收成本30余万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其在计税工资的扣除上是依据我国当初的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的情况而制定的标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计税工资标准上虽然在1996年和1999年先后作了两次的适当调整,即由原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500元调整为550元、800元,但与市场物价上涨水平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那么,企业又如何去面对当前工资的变数越来越大,而计税工资标准相对“固定不变”的矛盾呢?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对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与之相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即劳动和财政等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
以十堰市巨能集团郧西分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度工资总额实发数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劳动部门最后确定公司2004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81万元;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是以实现的利税为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审核确定公司前3年的平均利税为220万元;公司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5(即经济效益指标较核定基数每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为0.75%;经济效益指标较核定基数每下降1%,工资总额基数减少为0.75%.)。2004年度公司职工平均人数为97.8人,当年完成利税为230万元,较2003年新增利税10万元,据此可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新增利税÷利税基数=0.75×181万×10 ÷220=6.17万元。2004年度允许计提的挂钩工资总额为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181+6.17=187.17万元。2004年度允许计提的挂钩工资均符合企业所得税“两低于”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实行工效挂钩,公司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为187.17万元。但如果公司是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为:97.8人×800元/人×12=93.888万元,与“工效挂钩”少扣除93.282万元(187.17- 93.888),相应增加税收成本:30.78万元(93.282×33%)。由此可见,适用工效挂钩的分配方式可以回避工资不断增长而计税工资不变的矛盾,从而大大降低税收成本。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仍然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