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这一规定统一了消费税税额的扣税方法,明确了当期扣除税额的计算办法。但是,由于没有现成的会计处理办法可循,企业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会计处理不一,从而导致应缴消费税核算不实。
笔者认为,对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消费税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时间应在消费品生产领用时,只有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才能准予抵扣消费税税额;
(2)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当期消费品的生产领用数量逐笔计算,只有生产领用数量才是计提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惟一依据。下面,试举两例说明:
例1:某烟厂1997年5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用于生产A牌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0%),其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加工费3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950元,当月生产全部领用,该材料月初无库存余额。当月销售A牌卷烟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30000元,增值税税额22100元。
1.委托方提货时,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中: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50000+35000)/(1-30%)×30%=36428.57(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
贷:原材料 50000
银行存款 77378.57
借:原材料 121428.57
贷: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2.委托方生产领用时,应按当期的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出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借:生产成本 85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428.57
贷:原材料 121428.57
3.销售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1521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000
4.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65000-36428.57=28571.43(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571.43
贷:银行存款 28571.43
例2:某卷烟厂1996年4月份购进已税烟丝一批用于生产A牌卷烟,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000元,已验收入库,货款由银行划转,5月份生产领用50000元(价格系加权平均所得)已税烟丝。
1.4月份购进时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烟丝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5月份生产领用时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3.5月份生产领用时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并进行会计处理: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50000×30%=1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5000
销售环节会计处理与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相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