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时,存在两个纠葛问题:第一是运费进项税的计算。按税法规定一切进项税必须按索取规定的发票抵扣,复印件或自行分劈的发票不能抵扣。所以,总公司对关联企业联购联销货物,由总公司支付的铁(公)路运费,按税法规定运费发票在那个企业,这个企业才可以计算进项税,关联公司不能计算进项税。第二是两个企业共同用一个总电表,电业局对有总电表企业收取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企业分担的电费就得不到进项税。
对上述存在问题,要想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要使进项税抵扣合理(不重复抵扣)。笔者根据客观实际谈谈个人意见:
(一)对联购联销的运费进项税处理。
1、联购的运费进项税。例如,市、县烟草公司共同从烟厂进卷烟200000元,税率17%,增值税34000元,运杂费7000元(其中运费及基金1、基金2计款6000元),这批商品,市、县公司各一半,但烟厂直接对市烟草公司销售结算货款,因此市公司以购进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县公司当销售处理,其运费的进项税就不便分劈了。这样一来,县公司应得的运费进项税,就得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入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商品已验收入库)2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600元(包括运费进项税6000×10%=600)、经营费用6400元(7000-600元),贷记银行存款241000元。
(2)向县公司分劈商品和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20200元,贷记商品销售收入1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经营费用3200元(6400×5‰)。
2、联销商品的运费进项税的处理:
例如县粮食局(粮贸总公司)下属各粮库,都是一般纳税人,在对出口或外省销售议价粮时(包干价)统一由粮贸总公司名义办理销售结算。之后,各粮库按对外销售价给县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销售处理。但调粮运杂费,县总公司采取把各粮库发粮的费用均集中到县总公司统一核算,然后按销售数量向各粮库分摊运杂费,这样一来,运费结算发票在县公司作了进项税抵扣,粮库无运费发票,应得的进项税,也得采取联购商品分劈运用进项税的办法。例如县总公司联销粮食总费用80000元,其中运费及基金1、基金2等金额为60000元,其进项税为6000(60000×10%)元,其会计处理:
(1)收到各粮库交县公司费用发票时:借记经营费用74000元(80000-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元,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80000元。
(2)向各粮库分摊运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74000元,贷记经营费用74000元。这样处理帐务进项费的进项税金虽然在县总公司抵扣了,但粮库应得的进项税(从分担费用总额中给扣除了)也得到了。
(二)电费抵扣进项税分摊处理:例如,两个一般纳税人用一个总电表,A企业向电业局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电费20000元,税率17%,税额340 0元。AB企业各负电费50%。A企业会计处理:
1、购电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经营费用2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3400元。
2、向B企业分摊电费时:
如果AB企业分开发票时应各付11700元,但B企业的进项税已在A企业抵扣了,所以B企业分担的费用只付电费即可。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0000元,贷记经营费用10000元(117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