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1.电力、烟草、电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2002年至2004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电力行业包括供电局、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等有关从事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售电单位;电信行业包括各类电信、移动等公司;烟草行业包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公司等;银行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行业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等;保险行业包括各类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保险代理、咨询等保险辅助服务公司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要求主动申报补缴、代扣代缴以前年度所欠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山东省、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以及深圳市、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为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地区。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1.对以上所列行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依法按全员全额要求进行代扣代缴,核查财务分配情况,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3)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保险营销员有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执行。对各类保险佣金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5)职工有无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内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
(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