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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2005-3-21 9:56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使企业节税和避税,此项工作贯穿企业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本文现就固定资产核算领域里的税收筹划作一下探讨。

  一、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形成上筹划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企业根据情况来筹划借款名目。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应多考虑长期资产贷款,使借款利息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以尽可能的多实现利润,;如果企业处于非免税期,应多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誉借款,尽可能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甚至基建、改造和生产共用的材料,在基建和改造工程领用时,尽量由生产车间的领料员办理领料手续,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增大生产成本,减少利润,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改良化整为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做了这样的规定:即一次修理费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时,一般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而改良支出不允许进费用,而是形成固定资产原值,如果作修理费进了当期成本,则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此种政策下,企业盈利水平较高时,如果发生固定资产改良时,注意修理支出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修理支出确实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可分次开发票或分次修理。

  三、减少固定资产分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办法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在企业营利能力比较好的情况下,建议企业不要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核算;税务稽查时,也无法分清,只能确认所有的固定资产都使用。这样多提了折旧,扩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也就少规避了部分企业所得税。

  四、未按时入帐的固定资产,如何补提折旧。

  税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的经营性费用,不准列入当期损益。而实际工作有很多情况使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帐,导致固定资产跨年度少提折旧补提后不能税前扣除。使企业蒙受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采用两种方法挽回损失。

  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损失。这种方法是待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寿命时,按晚入帐时间的长短确定提前报废的损失金额,办理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失提前报废手续。在税务机关批复后,少提的折旧就在税前得到了扣除。

  2、企业报废固定资产以后,不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在帐面核销报废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入帐时,虽然已使用了很长时间,但企业仍作为全新固定资产核算。这样做能够在固定资产实际报废后延长计提折旧的时间,补偿少提的折旧。避免企业损失。

  上述办法中有的看起来牵强,但实际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方案多数都是擦边球。筹划过程的实质就是使不符合税收政策的事实筹划成符合税收政策的形式的过程。上述观点如有不妥,敬请各位同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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