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营亏损应既能后转也可前溯抵免
以往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国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为了确保财政收入,企业亏损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企业经营亏损只能后转-从以后年度抵减,不能前溯-向前追抵应税收益。在帐务处理上,我国企业发生亏损,弥补时仅计算调整而不作会计帐务处理。而国外大部分所得税法都规定本期的经营亏损既可前溯也可后转,前溯的时间为1至3年不等,因而营业亏损的前溯和后转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反映。具体来说,前溯是指亏损时从税法规定的过去期限内已交的所得税中办理退税,而后转是指前溯期限的应税收益总额尚不足以抵补应税亏损时,其差额允许后转抵补应税收益,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抵减应付所得税。这样,在营业亏损抵回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而当营业亏损抵回后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种处理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采用营业亏损回抵,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使企业尽快扭亏为盈非常有利。笔者建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放宽亏损抵兔,使营业亏损可以向前回抵,并改变经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逐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994年财政部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其中纳税影响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可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基于我国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为“收入、费用”观-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我国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该法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言,计算程序复杂,且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标准不宜把握,有些其他暂时性差异,损益表债务法甄别不出来,不利于计量所得税。
笔者建议,在目前除了鼓励采用损益表债务法之外,要加快制定相关准则并颁布出台,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介绍国际惯例,从而为未来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做好准备。从目前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比较科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此法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计量;(2)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向后期结转确认一项递所得税资产。有利于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延长应交税金的时间,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现金流量,不失为一种不须偿还利息的举债经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