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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及其会计处理

2002-8-29 16:41 林斌、黄善东 【 】【打印】【我要纠错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正常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股权投资中的涉及所得税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通知》规定,并结合《投资》准则及其《指南》,本文拟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有关所得税的核算进行探讨。

  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当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通知》规定将其分解成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超出的差额应先计缴所得税,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则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将该差额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对该项投资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 [例1] A公司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额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33%。A公司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750000元(不考虑折旧),资产评估价值780000元。(A公司对B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B企业在接受A公司投资后的两年内未发放任何形式的股利)。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1)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额=780000—750000=30000元 
  
  (2)评估增值应交所得税=30000 33%=9900元 
  
  (3)资本公积准备=30000—9900=20100元
  
   初始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0 (分录1) 
    贷:固定资产                         75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待以后A公司处置该项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0 (分录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100 

  另外,按《通知》规定,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如上例中A公司的应交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今后三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的话,则其分录应编制如下:

  初始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0 (分录3) 
    贷:固定资产                   75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0 
      递延税款                    9900

  摊转各期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3300 (分录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待以后A公司处置该项投资时,再编制分录2。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若企业将其股权投资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例2] 承[例1],二年后A公司将该投资转让,获得转让价款800000元(二年内公司未追加投资,也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分配)。则转让股权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0 (分录5)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20000 

  股权转让所得应交所得税=20000 33%=6600元,应编分录: 
    
  借:所得税             6600 (分录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准备,编制分录2。 

  (二)若企业将其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内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3] 承[例1],若A公司以760000元将该股权进行出让,则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应编分录:
  
  借:银行存款              76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20000 (分录7)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0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准备,编制分录2。 上述出现的股权转让损失,A公司可按《通知》的规定在有关纳税年度获得税前抵扣,A公司应注意对相应年度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其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若该差额继续超过投资成本时,其超过部分应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 承[例1],若上述A公司在投资后的第一年,从B企业分得股利分别为700000元和800000元,且B企业在接受A公司投资后无任何盈余和亏损。

  1)第一种情况,分得的股利700000元小于投资的账面成本,故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编制分录略; 
  
  2)第二种情况,分得的股利800000元超过投资成本20000元(800000-780000=20000元),故其中的780000元冲减投资成本,另20000元则视同股权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计缴所得税。编制分录: 

  借:应收股利——B企业      800000 (分录8)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0000

  同时,确认应缴所得税(20000X33%=6600),应编分录6。 三、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所得,若属于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在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率时,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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