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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2004-3-26 9:13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核算,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1.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由此可见,所得税返还实行的是现金收付制原则,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先征后返还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

    在所得税项目核算时,尚需关注以下两点:

    其一,有些企业实行部分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的,据财政部财会字[2000]3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只能在实际收到返还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如当期没有收到返还的所得税,不能按照应计制原则计提应收返还的所得税(账挂应收补贴款)。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收补贴款科目并不用于核算所得税返还。

    其二,参照《国际会计准则12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调整,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企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由此发生的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入查补当年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会计报表上体现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中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这两种处理方法是不同的。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和补交所得税金额的大小等,灵活掌握,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果在财政、税务部门查处决定中明确了会计处理的,从其处理。

    2.流转税问题。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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