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购入固定资产47000元,其中税金6829.06元;其他配件3076.92元,税金523.08元,共付款50600元。收到供货单位提供的一份增值税发票后,作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47000
存货 3076.9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3.08
贷:银行存款 50600.
后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我厂固定资产相关税金6829.06元在认证时与配件税金523.08元一并给予了抵扣,要求补缴税金6829.06元,我厂已经缴纳,并作调整会计会录: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记“银行存款”。但调整后我厂的“应交税金”账户始终不平,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厂购入固定资产时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但由于固定资产中的税金6829.06元在认证时一并给予了抵扣,将会造成“应交税金”的会计核算与实际缴纳不一致,形成“应交税金”核算的应缴数大于实际缴纳数的结果,最终相差数额就是6829.06元,体现在“应交税金”会计核算最后会出现贷方余额(未交增值税)6829.06元。因此,只要将这笔税款按照税务部门的检查意见及时申报缴纳,并按正常的缴税款纳的会计账务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即可。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829.06
贷:银行存款 6829.06.
你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是“应交税金”子科目的错误,应该不会影响“应交税金”一级科目的平账,只要作调整分录更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