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不同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和内容也不相同。
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1、自营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代理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代理进口业务,对商品流通企业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由于进口业务而应交纳的关税均由委托方负担,商品流通企业即使向海关交纳了关税,也只是代垫或代付,日后仍要向委托方收回。商品流通企业代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方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