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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核算

2003-12-16 16:26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按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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