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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03-12-16 16:31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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