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实收电费收入(含税价)4052361.07元,其中包含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电网维护费490046.72元,当月外购电力等取得并抵扣增值税税额278030.5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公司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农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该公司利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052361.07
贷:产品销售收入3044713.12
专项应付款——电网维护费 490046.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7601.23.
分析: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等的规定,公司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否则公司不能享受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278030.56×490046.72÷(3044713.12+490046.72)=38545.18(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052361.07
贷:产品销售收入3044713.12
产品销售收入—— 电网维护费 490046.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7601.23.
借:生产费用38545.1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85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