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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核算

2003-12-16 16:26  【 】【打印】【我要纠错
    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化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准予抵扣。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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