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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改制企业量化资产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4-3-26 9:25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鼓励企业股份制改组,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同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相一致。所以,对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在没有正式的法规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企业要求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参照办理,注册会计师可以确认,但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和发起人自行履行缴纳潜在税收义务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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