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关的财税规定也在不断变化,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对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内外资企业两方面全面介绍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一、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9)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应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也应当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均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2)第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下面的阐述主要是依据该文件进行的。
(一)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无论接受现金捐赠还是非现金资产捐赠,均可在接受捐赠时,做借:资产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但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仍然应该按记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1、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①接受捐赠时,做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不做会计分录;
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做
借:应交税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①接受捐赠时,做
借: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
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做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经批准分次计入年度损益。则各年度末,按调增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做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结转当期适用税率计算)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④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做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外资企业接受捐赠业务的其他问题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应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做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一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外资企业是一致的。
2、税法未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性资产记入成本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抵扣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接受捐赠的非现金性资产记入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这与内资企业的处理有所不同。
二、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
目前,内资企业因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接受捐赠记入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记入“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记入“资本公积”。
1、接受现金捐赠
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由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会计处理应以财政部文件为准,故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仍然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所以,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时,做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或营业外收入)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按照财税字(1997)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接受捐赠时,做
借:资产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或营业外收入)
②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当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做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③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当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做
借: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或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内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相应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