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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财税处理

2004-6-3 10:30  【 】【打印】【我要纠错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利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接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和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确认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组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准则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上述内容只是会计对长期投资所作的规定,但税法的规定却更具有实质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九、销售不动产”中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8日,浔阳区地税局在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每月都用红字冲销5000元财务费用。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会计科长高陈明哲称,这是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江西精工丝织有限公司20万元收取的固定利润,企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

  [分析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视为货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的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为此,浔阳区地税局稽查人员依法对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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