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12366咨询台接到了一家将要进行一般纳税人注销的企业会计的咨询电话,该会计称:其公司是一家销售空调的企业,于1999年成立并于当年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今,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该公司的经营已无法再继续下去,所以打算将公司进行注销,但会计考虑到该公司尚有84万元的库存商品,而进项税额却没有一点留抵,这就意味着这84万元的库存商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14.28万元,在商品售出之前已经进行了抵扣,因此该公司的会计不知道在公司进行注销前是否应将这84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4.28万元进行转出,故打电话进行咨询。
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12366咨询员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所以,该公司注销前保留的84万元的库存商品不需转出进项税额而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