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典当公司销售绝当物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会计核算对增值税减免部分应当如何处理?如:销售绝当物品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19.23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80.7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3 或是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61.54 补贴收入 19.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3
答: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典当业。目前尚未见到有关典当业务会计处理的国家规定,但在2006年1月商务部颁发《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销售绝当物品的会计处理,“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